(四)以加快金融市场改革创新为重点,不断提升金融中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金融市场和金融企业为主体的金融创新机制;不断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上海金融市场种类齐全、金融机构体制健全、金融发展环境良好的优势,先行在上海开展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方面的创新。 1、大力发展财富与资产管理业务。 适应居民财富日益增长的趋势和保值增值的需求,不断丰富财富与资产管理类金融产品。积极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设17立专业化运营的财富与资产管理机构,加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对冲基金等专业机构。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吸引专业人才,将上海建设成为我国财富与资产管理中心。 2、大力发展航运金融。 创新航运融资方式,推动发展港口融资、船舶(飞机)抵押贷款、船舶(飞机)融资租赁、船舶(飞机)出口买方信贷、资金结算等航运金融服务。加快发展船舶(飞机)保险、海上货运险、保障与赔偿保险,积极探索新型航运保险业务。进一步发展服务全国的航运金融市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航运企业等在上海设立专业性航运金融机构,研究推动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相关航运企业、航空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设立航运股权投资企业,扩大从事船舶(飞机)租赁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SPV)规模。研究开发系列航运价格指数及航运金融衍生品。 3、大力发展贸易融资。 创新贸易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发展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研究开发贸易企业汇率避险工具,推动利用互换人民币资金支持贸易融资。选择合格试点企业,深入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4、大力发展消费金融。 创新消费金融产品,大力发展汽车、家电、设计、装修、教育、文化、旅游、医疗保健等领域的消费金融业务。加快发展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18司等金融服务公司,提高消费金融服务能力。改善银行卡支付服务环境,大力发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产业。 5、大力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融资业务,加强对总部经济的金融服务。 鼓励跨国公司以在上海设立中国区总部为主向设立亚太区总部、业务部门全球总部过渡,为其进一步提升在华地区总部能级,开展资金管理、跨国研发合作等业务提供便利;稳步推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在开设离岸账户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便利,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中管理和调度资金提供方便,增强在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6、加强对中小企业和文化及创意企业的金融服务。 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文化及创意企业的抵(质)押物范围,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文化及创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积极发展保单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票据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小企业联保融资。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文化及创意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文化及创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股票、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 7、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业部门,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企业的信贷和金融服务支持,拓宽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推动战略性19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并购重组。创新科技投融资模式,拓宽社会资本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渠道。推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开展战略合作,探索建立科技专营服务机构。积极发展科技保险。 8、探索发展低碳金融。 鼓励发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强对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产业发展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金融支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金融服务,探索发展CDM 预期收益权抵押,为推进CDM 项目交易提供支持。 探索发展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研究设计基于碳排放权的期货、期权等产品。 9、发展新兴融资服务推动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 适应产业整合升级与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丰富资金来源,引导资金投向,规范机构建设,吸引管理人才。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生产企业在上海市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产品的国内外流通。 10、加强对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加大金融对城市旧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支持。进一步推进与社会管理相关的保险业务创新,加快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工程建设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健康保险等业务。研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11、加强区域金融合作。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长三角地区协调发展以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完善上海与长三角等地区的金融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支持在沪法人金融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和跨区域并购重组。加强上海与长三角等地区在金融市场、金融支付体系、金融信用体系、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增强上海金融中心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的功能和作用。 (五)以建设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中心为重点,加快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提高国际化程度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提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能级和影响力的关键。要抓住国际金融体系变革调整的机遇,以人民币跨境使用为契机,不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加快建设人民币市场,不断提升上海金融中心参与国际金融竞争、配置全球金融资源的能力。 1、积极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进一步拓宽和扩大境外投资者和发行体参与上海金融市场的渠道和规模,巩固上海金融市场在服务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和人民币跨境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加快构建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中心。推进上海证券市场国际板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发行人民币股票。逐步扩大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发债主体和规模。支持证券市场扩大QFII 投资规模和投资范围,探索外资投资期货市场、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市场的制度安排。稳21步拓展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外汇市场的范围和规模。配合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稳妥推进境外机构以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债券和其他金融市场试点。积极探索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有效方式。支持境内外金融市场深化战略合作。 2、积极推进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 支持中外资金融机构深化股权、业务等方面的战略合作。继续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稳步推进证券业、期货业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沪合资证券公司扩大业务范围。在大力培育民族品牌机构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金融资讯等专业服务业国际化水平。 3、加快拓展金融机构全球服务能力。 加快发展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研究推进在上海开展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试点。支持在沪金融机构继续试点与贸易有关的人民币跨境融资、担保等资本项下的跨境人民币业务,鼓励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融资或通过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对外提供人民币贷款。支持在沪金融机构扩大QDII业务规模,丰富合格境内投资者类型,拓宽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参与境外金融市场的渠道。支持在沪法人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提高面向国际投资者的服务能力。支持在沪银行卡组织扩大服务范围,加强与全球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提升银行卡跨境服务能力。 4、加强境内外金融交流合作。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一22步发展沪港金融的互补、互助、互动关系,完善沪港金融合作机制,加强沪港在金融市场、机构、产品、业务、人才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支持沪港金融市场产品互挂。积极推动沪台金融交流合作,研究建立合作机制,拓展合作空间和领域,使上海成为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的集聚中心。加强上海与纽约、伦敦、新加坡等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交流合作,探索创新交流合作机制。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探索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机构的并购,不断扩大海外影响力。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研究吸引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入驻,支持上海金融市场在国际金融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 (六)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着力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金融发展环境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基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公共服务,着力推进金融制度创新,不断完善有利于金融资源集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 1、加强金融法治环境建设。 发挥国家、地方金融立法的作用,推动制定既切合我国实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法律制度,促进公平、公正和高效解决金融纠纷。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部门与司法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金融法制沟通协调机制。 2、完善金融税收制度。 研究借鉴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经验,争取率先开展金融税收制度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合理税23制安排在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增强金融国际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研究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有利于航运金融、贸易金融发展,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的金融税收政策。 3、完善金融会计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趋势,结合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实际需要和金融监管、金融创新的发展,丰富和完善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适用的会计标准。 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加快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力争把上海发展成为全国性的信用服务中心。扩大征信系统覆盖范围,健全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制度,依法促进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使用,力争在全国率先建成较为完善的金融信用服务体系。 5、完善金融监管制度。 根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推动建立贴近市场、促进创新、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金融监管平台和制度。创新金融监管理念,改进金融监管方式,研究加强在沪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资源配置。 进一步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和同业公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研究创新金融产品发行方式,探索在金融市场引入金融产品上市试运行机制。 6、完善金融专业服务和中介服务体系。 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构建与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服务和中介服务(以下统称“专业服务”)体系。创新完善与金融相关的专业24服务业监管体制和模式,增强行业自律,支持与金融相关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投资咨询、资信服务、资金和保险经纪等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鼓励发展金融数据处理、金融软件开发、客户服务等服务外包。支持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和服务业态,开展多元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向规模化、国际化发展。积极培育全球金融资讯服务市场,支持金融资讯机构加快发展。大力发展信用评级业,积极培育民族品牌信用评级机构。 7、加强金融集聚区规划建设。 健全金融集聚区规划建设推进机制,优化金融集聚区功能布局,以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为核心,构建定位明确、分工合理、功能完善的金融集聚区空间体系。加快陆家嘴-外滩金融集聚区建设,扩大陆家嘴金融城区域,推进外滩金融集聚带南北段建设。 打造金融后台服务基地,积极推进上海市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等区域的金融功能建设。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南京西路、徐家汇、五角场等其他商务区和产业园区的金融功能开发。 8、加快国际金融人才高地建设。 大力实施国际金融人才战略,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全球视野和较强创新意识的国际性金融人才。统筹利用金融教育资源,构建涵盖高级金融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一线员工队伍等方面的多层次金融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开发和引进高端金融人才培训项目,建设一批与国际前沿接轨、具有较高培训能级的高层次25金融人才培训基地。加强金融人才服务平台建设,完善金融人才服务政策,营造有利于金融人才集聚的良好工作、生活和文化环境。完善金融人才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收入与业绩合理挂钩、科学体现人才价值和贡献的薪酬分配体系。适应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强地方金融服务部门人才队伍建设。 9、完善金融安全稳定工作机制。 完善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增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监管协作,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探索完善地方人民政府对新型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管模式。加强地方人民政府与司法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健全和完善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支付结算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机制。加大金融案件监测预警和查处力度,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地方立法和政策措施。 上海市与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在金融创新和改革开放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并做好相关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好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努力形成滚动推进的落实机制,切实研究解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
手机版|天牛网 ( 粤ICP备11104627号 )
GMT+8, 2024-11-23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