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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直接定价

2012-5-22 09:51| 发布者: 天牛采编| 查看: 1880| 评论: 0|原作者: 朱宝琛|来自: 证券日报

摘要: 第一项配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措施出炉 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投资者不予配售新股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第一项措施正式推出。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 ...
第一项配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措施出炉 
 
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投资者不予配售新股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第一项措施正式推出。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指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同时,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

       首先,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值得关注的是,为提高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据介绍,采用这些方式定价的话需券商事先备案。

       其次,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

       《办法》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同时,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再次,加强了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推介、询价、定价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并在“监管与处罚”一章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此次公布的《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不过,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第四是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对于各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办法》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措施。对发行人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宣传推介、通过其利益相关方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等行为,《办法》也提出了对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加强了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加强与证券业协会的沟通配合,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措施互动。”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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