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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银行ATM双倍吐钱不追讨 国内银行挨骂

2012-5-23 18:54| 发布者: 天牛采编| 查看: 1582| 评论: 0|来自: 北京晚报

摘要:   ATM双倍吐钱追不追讨事件——   英银行出事 咱银行挨骂,冤吗?   一条关于英国ATM机故障的新闻正被中国网民们“疯转”:英国某小镇的一台ATM机发生故障,吐出双倍现金,并遭遇两百多人提款。事后,ATM机的 ...

  ATM双倍吐钱追不追讨事件——

  英银行出事 咱银行挨骂,冤吗?

  一条关于英国ATM机故障的新闻正被中国网民们“疯转”:英国某小镇的一台ATM机发生故障,吐出双倍现金,并遭遇两百多人提款。事后,ATM机的所有方汇丰银行表态不进行追讨,因为出错的是银行,顾客不必为此负责。

  人们纷纷将这则新闻和五年前引发热议的“许霆案”进行对比:“国内的银行你们看过来,这就是差距!” “许霆太冤了!”几乎一边倒的质疑声齐齐指向国内银行。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国内外银行的差距真的这么大吗?故意多取了钱的英国人真的不触犯法律吗?

  误读:国内“判无期”,国外“不追讨”?

  “有人用五六张银行卡取钱,每张卡都取了300英镑(英国银行卡每日在ATM机取款的最高限额为300英镑)。”在场的顾客如此描述发生在英国汉普郡小镇“米尔福德”的ATM机故障。尽管当地警方表示如果顾客发现柜员机发生故障仍然继续取钱,银行方面可能会以欺诈罪追究顾客责任,但汇丰银行方面却表态不会进行追讨。

  恶意取款均属违法,但数额较大银行才会诉诸法律

  汇丰银行如此“大方”的态度,刺激了对“许霆案”印象深刻的国内公众:难道我们有可能要判无期的罪行,在英国就没事吗?

  “这件事和‘许霆案’不能简单地套在一起,否则会对民众有一个很大的误导。利用金融机构的漏洞去恶意取款,这种不当得利都是违法行为。这家银行不去追索,不表示说这钱就是该拿的,拿了一定没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郎丹柯说。

  事实上,明知取款机故障,仍然恶意取款的行为在英国同样是违法行为。2002年8月,英国考文垂建筑金融合作社电脑故障,柜员机“狂吐”五天,期间银行总共被取走了100多万英镑,有人甚至往返20次取款。考文垂建筑金融合作社向警方报案,取款数额上万英镑的人受到了程度不等的刑责和退赔款要求。其中,取走了13万英镑的朱伯特一家,分别被判处12个月和15个月的监禁。

  不过,像考文垂建筑金融合作社这样严厉追究取款者的银行并不多;对于大多数取款数额不高的顾客,银行方面通常会选择放弃追讨。

  为何放弃追讨?英银行可以通过保险等多种途径分担风险

  于姚(化名,某银行工作人员,主要从事贷款业务):

  在银行放弃追讨部分顾客的“大方”态度背后,并不仅仅是出于责任,还有对成本问题的考量。同时,银行还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分担风险、降低损失。

  现在的ATM机,运营和维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备提供商负责日常的维修,一种是包给专门做维修业务的第三方,后一种是比较流行的方式。如果是因为机器故障或者是电脑问题,那就是维修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维修方是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具体的风险分担比例,要看双方签订合同中的约定了,可能不同的合同中会有所差异。

  据说国外有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一个行业协定,在ATM机出现非人为故障的时候,保险业可以先行赔付,为银行分担一部分风险。但在国内的银行中,我还没有听说有这种业务。不过,我想,如果银行愿意花这笔钱,保险也应该非常乐意推出这个险种,因为地球人都知道,ATM机是有监控的,钱款损失的可能性不大,而银行需要支付的保费应该不会太低,这样风险小、收益大的投保项目,正是保险公司的最爱啊。所以,目前没有这种业务,估计还是银行觉得没有必要做这种风险分担,把自己的利润白白让出去一块。

  释疑:法律偏向于谁?弱势的持卡人!

  虽然利用机器故障恶意取款在英国同样违法,但属于轻罪。英国法律偏向处于弱势的持卡人,即消费者;ATM机是银行的延伸,其故障的责任首先在银行。2009年,英国投行的一个女白领和丈夫,利用ATM机故障,在3个月里取现300次,获得6.1万英镑。结果,两人被判处9个月缓刑,250小时的无偿社会服务。相比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的许霆,这种处罚要轻得多。相似的案情,为什么结果如此悬殊?

  ATM机出错,银行首先必须承担大部分责任

  一些国家还有法定归还不当得利的期限,比如7天交回可免责

  吴景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像这种ATM机突然多吐钱的情况在很多国家偶尔也会发生。此外还有吞卡、存款后没有记录等给储户造成损失的情况。

  类似这种控制ATM机的电脑出现故障导致ATM机“短路”的技术问题,只要不是储户人为故意的,归根结底还是银行本身有过错。英国这家银行主动认错,并表示不再追究,也是承担责任、吸取教训的一种方式。银行没有及时发现ATM机的故障,就相当于它没有及时发现自己的过错,它必须要承担大部分责任,而不能进行责任转嫁。

  当然,从道义角度来讲,在文明社会里,我们是反对大家趁着ATM机“脑子进水”的时候,去占小便宜的。但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钱了,也只能算是不当得利;在金额不大的情况下,虽然应该返还,但也是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追偿,一般情况下还不足以上升到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储户利用ATM机故障,反复取钱,按照现行刑事法律规范,从第三次开始就属于盗窃并按盗窃罪论处,可以按照侵占金额和情节是否严重来定罪量刑,并且即使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也不适用死刑。从这个角度讲,“许霆案”开始还是量刑过重。

  另外,很多国家的法律在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上非常具体,一般都会有一个法定的期限,比如7天,或者更长。在这个期限内,如果你将手里因不当得利所取得的财物上交给有关部门,就可以避免法律追究。而超过这个限期不返还不当得利所获财物,则按照侵占或盗窃罪来论处。

  启示:别人出事,挨骂的为什么是你?

  尽管公众的评论和质疑可能存在误读,但发生在遥远英国小镇的一条新闻,能激起国内公众如此热切的关注,这种现象本身颇值得国内银行业对自身进行检讨。

  民众需要公示、需要听证、需要“吐槽”

  不能单方面出台一个完全维护你自己利益的规定

  郎丹柯(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

  现在人们对银行业意见非常大,主要有两个原因。先说大家意见比较多的“离柜概不负责”,从民法的角度“离柜概不负责”是没有问题的,双方在交易的时候应当对标的物有一个确认,也就是“验货”。就像买衣服,离开柜台之后,再有划痕之类的人为损害,就很难确认责任在哪一方了。同理,有人在银行取了一万块钱,回家之后拆散了,说里面有一张假币,很难确认假钞的来源。怎么办呢?

  之所以这个问题让消费者觉得不公平,其实是银行方面缺乏相应的保障。这就需要银行在现场提供相应的保障,比如窗口和ATM机附近都有摄像系统,那么,你是不是可以设置一个点钞机,让取款的储户当场查验一下,发现数目不对或者假钞问题能及时解决。

  另一方面,现在银行最大的问题在于很多中间费用没有事先公示和听证,不征求公众的意见。虽然商业化收费项目的价格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是由银行自定的,但是我们的银行地位特殊,有一定的独占地位,很多银行凭借多年来和各种机构、企业的关系形成了一种得天独厚的天然垄断,比如工资、罚款缴费等,而很多收费项目(小额账户管理费、点钞费等)又涉及到大多数不特定的消费者。

  因此,银行有必要对这些中间费用该不该收、应不应涨进行事先的公示和听证,给各方利益一个“吐槽”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各界的意见就能有一个博弈,相互退步、妥协,达成共识。既不是完全站在消费者的利益上,也不完全站在企业的利益上,有时候,短期的退步是为了长远的发展,不能单方面就出台一个完全维护你自己利益的规定。同时,这个过程也能够让公众了解到收费的具体明细情况。人们的抱怨不一定都是对的,但是我们的银行现在确实有许多需要改善的空间。

  批注

  银行风险早已转嫁保险公司

  从1915年起,英国大银行会购买银行业综合保险,这个险种有疏忽保险的可选择条款,承保对象是被保证员工工作中因疏忽过失行为所致之损失……不论是ATM软硬件故障还是负责ATM的员工操作失误导致多吐钱,银行的财产损失风险都早已转嫁给保险公司,很容易弥补。

  ——石头(网易评论)

  别轻易拿“啥”说事

  “许霆案”的定性至今仍存争议,并不是我们拿英国ATM机出错“不还钱”说事的理由,法治社会讨论法制问题,应该在特定的法治语境下进行。比如,我们国家拾得他人遗失物后,经所有权人请求仍拒不返还,拾得人的行为就构成了不当得利;而在英国则完全不同。英国规定拾得人是不能够自己处理遗失物的,否则就会被视作盗窃罪处理。面对如此差异,英国人也并没有拿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说事儿。

  ——郭文婧《法制日报》

  最高院有必要适时推出司法解释

  最近几年,关于ATM机取现出现问题的案例也在增多,虽然我国法律中对此有比较清楚的规定,但是,为了避免执行中的误差,最高院有必要适时推出司法解释,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也有必要听听民众的声音。要知道,虽然舆论未必都是理智的,但是理智的民意肯定是正确的。

  ——吴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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