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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需要一项有民间性的准确改革

2012-5-29 09:38| 发布者: 天牛采编| 查看: 1130| 评论: 0|来自: 东方早报

摘要:   陈宁远   日前,证监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向其管辖的系统包括政府部门、特设机构、专营公司 ...

  陈宁远

  日前,证监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向其管辖的系统包括政府部门、特设机构、专营公司和协会,下达了一个通知,提出了“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等三条意见。

  毫无疑问,这三条放一万年,在资本市场上都是对的,以证监会的地位,自然可以说这种高屋建瓴的话。但宏观正确足够,微观效果会如何?需要推敲。

  比如第一条:“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中的第一款“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谈到“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这本来就是证监会的日常工作,与支持民企更好发展有所突破的改革相去甚远。因为证监会本来的权力范围里,就有负责审批各类企业上市融资的责任。假如说以往创业板和中小板的设立算是对支持民企发展有所突破的话,现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就不能算响应国务院要求的新改革了。

  因为,创业板和中小板基本是中小民企的天下,国有资本的上市公司不屑进入。假如把这样的市场已天然形成的上市公司板块的结构,看成是落实国务院的具体措施,积极支持并列为部门响应国务院号召的第一举动,那么,证监会不是不思进取,但改革创新的意识恐怕还是弱了。如此一来,今年以来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提到的“IPO(首次公开募股)不审行不行”,大约就只是理论务虚,而非未来证监会要放权改革的目标了。

  证监会不放权,就不会进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证券市场的改革,尤其是不支持民间资本成为这个市场的竞争主体。这一点在第二条体现得十分明显。

  证监会在第二条强调,将“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这就是说,至少在证监会的设想里,不支持民间资本新设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

  而众所周知,中国的证券市场和银行市场不一样。证券市场上有107家证券公司,虽然大小不一,但像银行业中的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那样绝对垄断市场的证券公司,可能还没有。中国目前最大的证券公司是中信证券(600030,股吧),但论其市场份额和市场影响,要比工行在银行市场的小多了。也就是说,中国尚有可能出现一家新设的、由民间资本主导的证券公司,超过中信证券的影响力。

  至于基金业就更是这样。目前正式经营的72家基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要么是国资,要么是外资,中国基金公司没有民营资本,民营资本即使进入也只能是小配角。原因很简单,就是在基金公司准入的条件上,对民营资本的审批有限制,甚至不仅限制进入,还要求必须退出。

  因为这样的条件限制,早期民间资本在中国基金业的辉煌早被人遗忘了。如中国资产管理规模第二的博时基金公司,1998年设立时就是民间资本主导的结果,但现在物是人非,股权虽有一点民营资本,但却成为彻头彻尾的国有控股的基金公司了。

  证监会需要改革的地方很多,可以准确实施放权改革的地方也很多,想万中选一恐怕很难。可想见,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监管当局,毫无疑问,证监会工作量巨大,权力也巨大:有作为政府职能的监管工作,还通过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其他地方的期货交易所管理着日常证券期货交易,并且通过各种协会组织对市场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论证和从业管理;更依靠登记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期货保证金公司,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方式,在设法稳定市场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以独此一家的业务渠道,取得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成果。

  在上述粗线条的轮廓中,有哪一项权力是证监会可以按市场规律退出的?或者说,哪一项权力本就不是证监会的职权范围?若找到这个权力,而证监会于此都不肯对民间资本放权,它再如何宏观响应国务院的正确要求,恐怕也都难有微观效果。

  可以谨慎一提的是,中国是否可以有第二家证券从业协会?按照中国证券协会的章程,其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证券业自律肯定不是证监会作为政府部门需要主管的事,但目前只有一家叫中国证券协会的协会,别无分店,证监会理所当然可以把不是它的事情拿了过去,替证券业进行自律。

  这方面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所有证券公司的职员,若没有通过中国证券协会资格考试,就不能成为证券公司的员工,否则证监会及其地方局查到,就会实施严厉惩罚。而众所周知的常识是,行业自律性协会的惩罚,完全是它内部的事情,是会员之间的相互要求,完全不能和政府职能混淆。若政府职能和自律协会的奖惩机制是一体的,还有什么协会的民间性可谈?

  若是行业没有民间性,估计怎么鼓励和引导属于民间资本的投资都不会有效果。

  (作者系上海独立财经观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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