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箍咒二:遵守“三公”原则 抑制故意炒作 《决定》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同时,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在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例如在美国,在提交了招股说明书之后,企业便进入了“静默期”,在“静默期”内,企业或企业高管以及与法相相关的人员不得发表任何可能影响潜在投资者对首次公开招股交易判断的言论。实际上,我国在创业板IPO中已有相关的规定。分析认为,关于“静默期”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新股炒作行为。 另外,分析认为对于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也意在体现三公原则,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避免券商等机构搞内幕交易等一手遮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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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5-4-4 06:52